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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籃球總會

教練行為守

1. 教練員應該是球員及社會的榜樣和教育工作者。教練員應珍重自己的地位和名聲。

    教練應該用自己的知識,努力及行為,在球員,他們的父母,以及在公眾中建立聲譽。

2. 教練員應以身作側,鞏固自己作為領袖和榜樣的位置,並與球員,裁判員,管理人員和公眾進行正面的溝通。

3. 教練員應是球員的榜樣,並是球員及社會的教育工作者。

4. 教練員應無時無刻以身作則,奉行公平競技及體育精神。尊重各人員的職權,公平對待對手,觀眾及其他人員的權利。

5. 教練員不應發出,製作,簽署,授權或認可任何會破壞籃球運動最佳利益的公開聲明。

6. 教練應避免以粗鄙言詞,下流手勢,口頭或身體暴力行為侵犯與籃球運動有關的人員,對手,觀眾或其他人。

7. 教練應尊重他人持有與自己相異的價值觀,態度和意見的權利。

8. 教練員履行職責時,應以深思熟慮的準備為基礎,對球員在時間,精力和熱誠的要求,必須合理。

9. 教練員的指示,應該是適時,準確和恰當,這些指示應與平日教導相關和經過不斷練習的。

10. 教練員應對球員的年齡,身高,技術,生理成熟,健康和安全給予充份的考慮。

11. 教練員應積極採取措施,預防球員濫藥,酗酒和吸煙。

12. 教練員在填寫履歷時,必須就他們的教育程度,資歷和工作經驗,向香港籃球總會提交精確的資料及數據。

13. 教練員必須與香港籃球總會攜手合作,為教練員的進一步發展作出貢獻。

14. 教練員應採取合理的措施,確保自已可經常參與各種合適的教練班,講座或課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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